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7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7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799號上訴人臺灣 板橋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孝甄律師
王東山律師 李美寬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6號,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選偵字第15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臺北縣 板橋市翠里 (下稱 新翠里 )里長,負責辦理該里辦公室行政業務,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緣臺北縣板橋市清潔隊於民國94年度總預算「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實施期間自94年1月1日起至94年12月31日止)內,編列「各里環保義工觀摩講習活動等相關經費」預算費用,共8,820人,每人新臺幣(下同)1,000元,合計882萬元。經台北縣板橋市民代表會審查通過後,並於94年7月8日擬具簽呈檢附「板橋市94年度各里及社區(團)環保義工文康活動計劃暨概算表」、「環保義工激勵大會經費概算表」,簽請自94年8月15日起至同年9月2日止,每週一至週五,分15梯次舉辦94年度環保義工大會一日來回行程。經臺北縣板橋市公所核可,並上網公告招標,旋由隆興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隆興旅行社)得標。板橋市公所即於同年8月12日與隆興旅行社簽訂採購合約,約定參加人員之每人預算費用為1,017元,並於同年8月16日交付該筆預算之1成金額予隆興旅行社作。期間板橋市公所於同年7月28日以北縣板清字第49820號函知板橋市各里辦公處,該所正辦理上開活動招商評選中,並請各里辦公處以94年6月30日截止受理之環保義工人數為準,先行詳對該里環保義工人數及姓名資料是否有誤。詎被告明知上開預算補貼之對象僅限該里依「臺北縣板橋市各里環保義工設置要點」(下稱環保義工設置要點)報請板橋市公所備查之環保義工,非前開備查之各里里民不得參與。竟無視上開市公所函文而明知違背法令,基於直接圖私人不法利益之犯意,任令該里不具該等身分之里民 徐鳳招 等44人,報名參加94年8月22日「板橋市94年度環保義工觀摩暨表揚大會」(下稱環保義工大會)第5梯次行程。並於活動期日,依行程前往桃園縣大溪鎮花海農場、桃園縣龍潭鄉小人國遊樂區旅遊,復於知味餐廳、宏友餐廳用餐,而圖利不具環保義身分民眾之私人不法利益,使渠等獲得利益共計44,748元(44人X1,017元/人=44,748元),因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私人不法利益之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且刑事訴訟制度受「倘有懷疑,則從被告之利益為解釋」、「被告應被推定為無罪」之原則所支配,故得為訴訟上之證明者,無論為直接或間接證據,須客觀上於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達於確信之程度者,始可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於「確信」之程度,而有合理可疑存在時,即難據以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犯貪污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罪,係以被告於偵訊時自白、證人徐鳳招、 林阿綿 、許 長林陳宇昂練振盛 之證述、臺北縣板橋市94年7月28日北縣板清字第49820號函、臺北縣板橋市公所94年8月16日支出傳票、隆興旅行社領據各1紙、頂替名單及採購合約各1份、本次活動簽到簿第10、12、13車各1紙、新翠里環保清潔日環保義工簽到簿6份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其在94年間擔任新翠里里長任內,該里之里民有非列冊備查之人員參與由板橋市清潔隊所舉辦之「環保義工大會」之事實坦承不諱,惟堅決否認有何圖利犯行,辯稱:上開活動不限於列冊環保義工人員才能參加,只要確實有參與里內環保清潔工作之義工均可。且活動主辦單位係板橋市公所,倘有些人不符合參加資格,應由主辦單位來認定告知被告。又依「環保義工設置要點」並無限定在同一個里,亦無限制不能是慈濟義工。事後所有參加人員費用均核銷,伊並無圖利之主觀犯意及客觀事實等語。
五、經查:
(一)被告於94年間,係擔任板橋市「新翠里」里長,業據其供承在卷,則其係依據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負責辦理「新翠里」辦公室之行政及主管機關交辦、授權執行之業務,為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屬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所稱之「公務員」,洵堪認定。又「環保義工大會」雖由板橋市公所清潔隊主辦,惟依板橋市就其市內環保義工之組織設立所訂之「環保義工設置要點」,各里之環保義工組成,除由各里里長擔任隊長外,並由里幹事為執行秘書,且為有效管理義工品質、數量,避免過度澎脹,造成社區資源浪費,可視實際需要以汰一擇一或全面淘汰方式報請板橋市公所備查(偵號卷第40至41頁),顯見環保義工人選及汰換,係里長之職權工作內容。本件「環保義工大會」雖由板橋市公所清潔隊主辦、簽核、辦理招標事宜,惟有關參與活動人員之人數、資格,悉依板橋市公所「環保義工設置要點」,授權被告認定環保義工之身分資格,是被告依其權責範圍遴選環保義工,使渠等報名參與活動,其後板橋市清潔隊並依里長陳報參與人員名單核銷補助費用,足見被告對於上開活動係基於主管機關板橋市公所清潔隊之事務分配,於其權責範圍內予以執行,則上開活動自屬被告擔任里長職務上執行之主管事務至明。
(二)本次「環保義工大會」係由板橋市公所清潔隊於94年度總預算中,編列「各里環保義工觀摩講習活動等相關經費」預算費用,共計882萬元。嗣經臺北縣板橋市市民代表大會審查通過,板橋市清潔隊並擬具簽呈,簽請板橋市公所核可,訂於上開時段,分15梯次舉辦,其後由「隆興旅行社」得標辦理,有附卷之板橋市公所環保義工採購合約、委託書契約、興隆旅行社領據、板橋市公所支出傳票、臺北縣板橋市94年度總預算等件附卷為證。且新翠里之環保義工參加94年8月22日第5梯次舉行之「環保義工大會」,被告陳報新翠里列冊備查之環保義工共有78位,僅列冊義工44人參與本次活動,並有未列冊之人參加本次活動之事實,亦業據被告供述明確,並新翠里環保義工列冊名單、本次活動第11、12、13車簽到簿各1份(偵卷第34至37頁、原審卷一第52反面、53、65至130、151至153頁)在卷可稽。足見被告此部分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認定。
(三)證人即板橋市公所清潔隊分隊長 許長林 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2號案件(下稱他案)審理中證稱:環保義工參與里內的環境衛生整理,包括環境打掃、小廣告、清理排水溝、資源回收等。因為義工是無給職,未規定義工工作內容,且義工資格、人數、年齡、里別均無限制。我們對義工的管理,是由里長提報公所備查義工之更替,惟因有些里長忙碌,無落實備查,故實際環保義工人數絕對不只名冊上之人數。公所沒規定只有列冊備查的環保義工才能參加這次活動,名冊只是掌握人數之用,里長比較瞭解實際人數,所以里長那邊的人數跟公所備查的人數不太一樣。環保義工身分由里長認定的都可以參加。另環保義工名冊用途除供參考依據外,還有供上級單位考核之用。此次舉辦「環保義工大會」結束接受調查局詢問時,我才知道有「環保義工設置要點」,負責執行的陳宇昂分隊長應該是依照一般的情形辦理,但是我不知道他是否知道有這個要點。公所預算、名額有限,請里長管控人數,將積極參與的環保義工優先參加。板橋市公所94年7月28日北縣板清字第0940049820號函是陳宇昂分隊長承辦,我代為決行,上述公文第四點括號註明非義工者不能上車,是為了要辦理發包及保險需要,括號的意思是環保義工有些是小朋友,如果沒有依據,恐因不在名冊內沒有保險,萬一發生意外,公所無法負責等語(原審卷二第37反面至43頁)。證人即板橋市公所清潔隊分隊長兼執行中心主任陳宇昂於他案亦證稱:本次「環保義工大會」是我承辦的,在此之前對法令不熟,於91年接此業務時,曾建議要限制義工人員, 林鴻池 市長因恐影響義工參與意願,遂作罷。我在這次活動後才知道有「環保義工設置要點」存在,義工參加資格認定非常從寬,只要里長認定的義工即可參加,不限於名冊內備查的人。因這2年的經驗,每次活動6、7百人,且去年暑假辦理時,有很多人攜帶幼童參加,因恐沒辦保險,發生意外而產生困擾,所以,最後認定可以參與活動的資格是以投保的名單為準。94年7月28日北縣板清字第0940049820號文是以備查名單的人數為準,在7月中統一發文隨附名冊給各里,各里在7月底要把名單傳真或由里幹事送到業務單位。我們希望他們可以詳細校對,包括保險、身分證字號、名字,獎牌名字,葷素也在調查範圍。在接受報名後,我們沒有主動在出發前跟各里里長再次確認,只要里長認定是義工,我們就認定可以參加等語(原審卷二第43反面至46頁反面)。參以「環保義工設置要點」所示,板橋市環保義工由各里里長自行遴選、淘汰、遞補更替。是依許長林、陳宇昂所證,本次「環保義工大會」,係依「環保義工設置要點」沿襲往例舉辦,其目的在鼓勵民眾積極參與環保工作,除經各里里長陳報備查之列冊環保義工外,實際從事環保工作之里民亦屬環保義工,均可參加本次「環保義工大會」,且無任何資格、年齡或人數之限制等情,亦經臺北縣板橋巿公所95年3月3日北縣板清字第0950010440號函、94年11月30日北縣板清字第0940080317號函各1份(原審卷一第63、15
0頁)在卷可證。酌以證人即板橋市公所主計室主任練振盛於他案亦證稱:這筆講習活動經費,因清潔隊保證參加的人均是環保義工,故已經全部核銷。清潔隊本來就有環保義工名冊,也有把一些每個月的第一個禮拜天有來掃地的也算是環保義工,不限於有列冊的人。在偵查中那樣說,當時以為有來掃地的人都在名冊上面,不知道有些里長比較懶沒有適時更正名冊等語(原審卷二第51至54頁)。綜上,不論列冊與否,參與本次活動之人員僅須確實從事里內環保清潔工作之人員,即可參加,並得為本次活動之補助對象,要屬無誤。
(四)許長林、陳宇昂雖於調查局證述,僅限列冊備查環保義工始可參加;練振盛亦於調查局證述,非備查民眾參加本次活動當然不符規定等情。然其等於他案均證述:因不黯法令,在本次活動後,方知有「環保義工設置要點」之規定等語。觀諸「環保義工設置要點」規定,各里之環保義工由各里里長自行遴選、淘汰、遞補更替,並無限制該里里民始得參加,亦無禁止同時參與其他環保社團之人參加。故其等於他案所證,尚非不可採信。再關於板橋市公所94年7月28日北縣板清字第0940049820號函文,細譯內容僅足認承辦單位要求各里參與活動之人數不得逾上開截止受理日期前陳報予公所備查之人數,以掌控該活動之預算支出,且為求旅遊活動過程之順利進行,對於未經報名辦理旅遊平安保險之義工(含幼童),因有安全顧慮,遂禁止渠等參與。是該函文並未限制非列冊之義工人員參與活動。甚且依「環保義工設置要點」,里長本得視實際狀況更替義工人員,則該名冊既因各里環保義工人員迭有更替,人數亦隨時變動,則承辦單位於活動報名之初,令里長詳予核對義工人數及基本資料之,亦與常情不悖。是公訴意旨以非列冊之人員即未具有里內環保義工身分而不得參加云云,尚有誤會。
(五)公訴人依被告於調查局所為供述,認新翠里共有39位列冊人員及44位未列冊人員參加本次「環保義工大會」,並提出頂替名單(原審卷二第146頁反面)。其中 王貴生余鈺樺吳祈福周麗珠林東山 、林阿綿、徐鳳招、 翁華英涂清圳張坤明張明輝陳美英陳愛娟陳榮裕彭建國彭韋翔廖怡禎廖素卿蔡佳惠謝武郎謝建成簡秋香 及其餘慈濟功德會員會員21人共計44位,再核對簽到簿剔除陳榮裕及 蔡金華 ,頂替名單共計42位。惟依卷附本次活動第11、12、13車簽到簿(原審卷一第151至153頁)顯示,並無余鈺樺、吳祈福、張坤明及翁華英等4人之簽名,且遍查卷證資料,亦無該4人參與本次活動之依憑。又 廖秀英張白雪黃月麗許清桂 、陳美英、涂清圳、彭韋翔、謝武郎、蔡金華、廖怡禎、 高靜怡 、張明輝、 江素 、蔡佳惠、 陳秀英劉文欽劉秀枝邱廖素卿 、林阿綿、彭建國、簡秋香、 徐鳳昭蔣佩霖 、王貴生、 廖芝蓮張懿芳 、陳榮裕、 李淑嬰陳玉泉 、黃 袁玉嬌 、謝建成、 蔡睿翔楊淑珍曾周麗珠 、林東山、 吳國評 、陳愛娟、 張葉珠子張素蘭 (改名 張淑蘭 )等37人雖非新翠里列冊環保義工,惟均實際參與新翠里環保工作,業據證人林阿綿、王貴生及徐鳳招於偵訊時結證在卷,核與證人廖秀英、張白雪、黃月麗、許清桂、陳美英、涂清圳、彭韋翔、謝武郎、廖怡禎、高靜怡、張明輝、江素、蔡佳惠、陳秀英、劉文欽、劉秀枝、邱廖素卿、林阿綿、彭建國、簡秋香、徐鳳昭、蔣佩霖、王貴生、廖芝蓮、張懿芳、黃袁玉嬌、謝建成、楊淑珍、曾周麗珠、林東山、吳國評、陳愛娟、張葉珠子、張素蘭(改名張淑蘭)於原審所為證述大致相符(內容詳附表二所示)。其中廖芝蓮、張素蘭(改名張淑蘭)、陳榮裕、蔡金華均曾於該里環保清潔日環保義工簽到簿上簽名屬實,以及王貴生曾為列冊環保義工(證人之證述及書證等均詳附表二所示)。另 廖秀茶 、張白雪、黃月麗、廖怡禎、蔣佩霖、楊淑珍、陳愛娟等為慈濟功德會會員,並為該慈濟功德會環保志工之列冊人員乙節,有94年板橋區新翠里環保志工名單1份可參(原審卷二第225頁)。因新翠里列冊環保義工中(劉) 李來春溫國真周曉慧陳金蓮邱喜美高林秀桃李金治蔣為宇曹秀緞廖美金黃郁涵林秀燕許紅美 等人均同時為慈濟功德會會員並為列冊之志工,有上開志工名單及新翠里環保義工列冊備查名單(原審卷一第52反面至第53頁)足供參考,是同一人同時為新翠里環保義工及慈濟功德會環保志工,並不違反「環保義工設置要點」。再前揭列冊備查之環保義工中,如 王麗君陳素君鄭素蘭林麗珠 均設籍在板橋市幸福里, 梁璇珠柯月娥余月雲 設籍在板橋市朝陽里,黃郁涵設籍在板橋市明翠里, 柯金槌 設籍在板橋市滿翠里,渠等均非新翠里里民,惟仍列冊為新翠里環保義工,故廖秀茶、黃月麗、張明輝、簡秋香、張懿芳、張葉珠子雖非設籍在板橋市新翠里, 然渠 等仍得參與新翠里環保義工活動而為實質環保義工,要無疑義。是以,廖秀茶等37人雖非新翠里陳報備查之列冊環保義工,然渠等均實際參予新翠里之環保工作,應可認定屬新翠里之實質環保義工。故被告於調查站所供,尚與事實不符,自難以此自白,遽予論罪。
六、綜上所述,本次「環保義工大會」既不限於由被告報板橋市公所備查之列冊環保義工始得參加,凡實際從事新翠里里內環保工作之實質環保義工,亦得報名同行。是以參加本次活動之廖秀英等37人雖均非列冊備查之環保義工,然如上述,渠等均實際參與新翠里環保工作,自均可參加本次「環保義工大會」。從而,本件依公訴人所舉各項證據方法,尚未達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足以確信之程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資證明被告確實有公訴人所指犯行,依前開說明,應為被告有利之認定。原審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核無違誤。
七、公訴人上訴意旨略以:因「環保義工大會」經費由台北縣板橋市清潔隊編列,預算名稱為「各里環保義工觀摩講習活動等相關經費」,環保義工應僅限設籍於新翠里之里民,且依「板橋市()里新增退出環保義工資料」表格,戶籍地址欄已印刷有「板橋市」3字,顯然環保義工僅限板橋市民。故廖秀茶、黃月麗、張明輝、簡秋香、張懿芳、張葉珠子等人非設籍新翠里,甚且簡秋香、張懿芳設籍中和市,被告身為里長,仍 同意渠 等參加本次活動,顯有圖利他人之故意。雖王麗君、陳素君、鄭素蘭、林麗珠、梁璇珠、柯月娥、余月雲、黃郁涵、柯金槌等列冊環保義工,非設籍於新翠里,此乃板橋市公所相關行政人員未詳審酌所致,尚難據此推論「環保義工設置要點」非新翠里之里民均可參與。另廖秀茶、張白雪、黃月麗、廖怡禎、蔣佩霖、楊淑珍、陳愛娟等人是否有實際參與由新翠里里辦公室主導之環保工作,未實質認定。原判決認許長林、陳宇昂所證,僅涉及事後發現非列冊環保義工僅造成旅遊平安險投保之困擾,然事後追償支出乃訴訟外之求償,尚無法據此認定被告無圖利之意圖。再廖秀英等人所證,與94年1月至6月簽到簿之記載大相逕庭,甚且證人到庭作證竟攜帶有利被告之照片,顯有事先串證之虞,為此提起上訴等語。然查:依據「環保義工設置要點」之設立宗旨,乃為落實環境保護工作,透過各里辦公處結合地方熱心環保公益人士,積極參與資源回收及環境整頓工作,進而共同美化、淨化與維護環境衛生、清新面貌,以提升居家生活品質。再綜觀上開要點並無限制環保義工設籍須在各里或板橋市內、或已參與其他環保團體之人不得重複參與之規定,且亦有如林阿綿雖設籍在板橋市○○○街,然案發當時住在屬新翠里陽明街279巷44號1樓。是以尚乏依據認經板橋市公所備查之列冊環保義工,因包括非設籍於新翠里之義工,逕認報備之名冊應係板橋市公所相關行政人員疏忽所致。又板橋市○○路○○號(巡守隊崗哨亭對面)及新海路150號之非常歐洲大廈,曾於92年及93年間申請資源回收,目前該二處仍以電話通知本所前往收運等情,亦有台北縣板橋市公所96年11月8日北縣板清字第0960069035號函(原審卷三第
107頁)在卷為憑,故廖秀茶等人既為慈濟攻德會環保志工,並在板橋市○○路從事資源回收,再由板橋市公所前往收運,自屬實質環保義工無訛。再劉秀枝證稱:因備查名冊上未列名,故未簽名;蔡佳惠證述:因為不識字,所以沒有簽名;劉文欽證稱:沒有規定要簽名,也沒有人告訴我要列冊等情,則實際從事環保掃街人員之環保義工如何認定,簽到簿上之簽名,只是證明方式之一,如未於簽到簿上簽名,而能具體證明實際從事環保掃街工作之人員,亦不失為實質環保義工之性質。末廖秀英等人僅係熱心參與環保工作之義工,與被告既無任何親誼關係,尚無為迴護被告自陷偽證重罪追訴之理,在無積極證據足資認定其等有串證嫌疑下,尚難率斷其等所證,不可採信。綜上,公訴人以上開理由,指摘原判決違誤,核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至原判決附表二所示13車編號7以下,因正本疏漏製作,無礙事實之認定,尚無庸撤銷改判)。
八、末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另以97年度選偵字第57號移送併辦事實,經核與本件起訴事實乃屬事實上之同一案件,惟本件被告既應諭知無罪,是上開移送併辦部分,仍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當處置。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覃正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丹玉
法官林恆吉法官李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廖婷璇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附表一:本次活動新翠里列冊環保義工之簽到名單
(詳見本院一卷第52頁反面至53頁之列冊名單及第151至
153頁之本次活動11、12、13車之簽到簿)┌──┬────┬─────┬──┬────┬─────┐│編號│列冊名字│簽到(車)│編號│列冊名字│簽到(車)│├──┼────┼─────┼──┼────┼─────┤│1│甲○○│?│40│ 鄧再添 │12│├──┼────┼─────┼──┼────┼─────┤│2│ 呂閃 │×(表示未│41│李金治│12││││簽到,下同│││││││)││││├──┼────┼─────┼──┼────┼─────┤│3│ 陳建裕 │×│42│ 王閔正 │12│├──┼────┼─────┼──┼────┼─────┤│4│ 陳美娟 │×│43│ 黃月桂 │13│├──┼────┼─────┼──┼────┼─────┤│5│ 張老 進│12│44│ 劉李來春 │11│├──┼────┼─────┼──┼────┼─────┤│6│ 陳素霞 │12│45│吳尾│×│├──┼────┼─────┼──┼────┼─────┤│7│ 雷丁 幼(│12│46│溫國真│11│││重複簽二│││││││個)│││││├──┼────┼─────┼──┼────┼─────┤│8│高林秀桃│12│47│陳金蓮│11│├──┼────┼─────┼──┼────┼─────┤│9│ 陳庚辛 │×│48│林 郭秀鑾 │13│├──┼────┼─────┼──┼────┼─────┤│10│ 王馨儀 │12│49│ 黃珠 │13│├──┼────┼─────┼──┼────┼─────┤│11│ 許瑞清 │×│50│ 莊林秀燕 │13│├──┼────┼─────┼──┼────┼─────┤│12│ 許中瀚 │12│51│黃 郭秀巒 │×│├──┼────┼─────┼──┼────┼─────┤│13│ 陳芳儀 │×│52│ 葉彭光妹 │13│├──┼────┼─────┼──┼────┼─────┤│14│ 張月女 │12│53│曹秀緞│13│├──┼────┼─────┼──┼────┼─────┤│15│ 林松柏 │12│54│ 梁琁珠 │×│├──┼────┼─────┼──┼────┼─────┤│16│ 張淑華 │11,12│55│黃廖美金│13│├──┼────┼─────┼──┼────┼─────┤│17│ 李輝益 │×│56│ 黃聯珠 │×│├──┼────┼─────┼──┼────┼─────┤│18│ 蔡金枝 │×│57│柯月娥│13│├──┼────┼─────┼──┼────┼─────┤│19│ 王明烈 │12│58│余月雲│×│├──┼────┼─────┼──┼────┼─────┤│20│ 葉日妹 │×│59│黃郁涵│13│├──┼────┼─────┼──┼────┼─────┤│21│ 鍾福松 │12│60│ 廖勝雄 │×│├──┼────┼─────┼──┼────┼─────┤│22│ 邱榮輝 │12│61│蔣為宇│12│├──┼────┼─────┼──┼────┼─────┤│23│ 郝金水 │12│62│ 蔣承翰 │×│├──┼────┼─────┼──┼────┼─────┤│24│ 方玲 │×│63│ 陳雪霞 │13│├──┼────┼─────┼──┼────┼─────┤│25│周曉慧│11│64│ 謝彩珠 │13│├──┼────┼─────┼──┼────┼─────┤│26│ 林仁道 │×│65│ 洪淑香 │×│├──┼────┼─────┼──┼────┼─────┤│27│ 高明女 │13│66│ 紀梨鳳 │×│├──┼────┼─────┼──┼────┼─────┤│28│ 張金松 │×│67│ 林瓊珠 │13│├──┼────┼─────┼──┼────┼─────┤│29│ 許蓮盆 │13│68│ 蔡麗婷 │×│├──┼────┼─────┼──┼────┼─────┤│30│ 許秀華 │×│69│ 賴張查某 │13│├──┼────┼─────┼──┼────┼─────┤│31│邱喜美│12│70│柯金槌│×│├──┼────┼─────┼──┼────┼─────┤│32│王麗君│×│71│ 楊幸枝 │×│├──┼────┼─────┼──┼────┼─────┤│33│ 朱愛玉 │×│72│ 謝秋金 │×│├──┼────┼─────┼──┼────┼─────┤│34│許紅美│13│73│ 陳裕得 │×│├──┼────┼─────┼──┼────┼─────┤│35│ 藺光宇 │×│74│謝 張菊 │13│├──┼────┼─────┼──┼────┼─────┤│36│ 藺博菊 │×│75│ 黃土生 │13│├──┼────┼─────┼──┼────┼─────┤│37│ 葛家成 │×│76│ 陳素娟 │13│├──┼────┼─────┼──┼────┼─────┤│38│ 呂美珍 │×│77│鄭素蘭│13│├──┼────┼─────┼──┼────┼─────┤│39│ 葛俊輝 │×│78│林麗珠│13│├──┼────┴─────┴──┴────┴─────┤│總計│11車:共計5位(其中編號16張淑華再簽名於12車)│││12車:共計17位(已扣除編號16張淑華重複簽名)│││13車:共計21位│││合計:44位(簽到43位+甲○○)│└──┴────────────────────────┘附表二:未列冊義工之簽到名單┌────────────────────────────────┐│11車(詳見本院一卷第151頁簽到簿)│├──┬───┬─────────────────────────┤│編號│姓名│備註│├──┼───┼─────────────────────────┤│1│廖秀茶│1、原審96年4月17日審理期日(原審卷二第167至173頁)││││:戶籍設在幸福里;在 雨農 路從事資源回收,有規定││││要簽名,我有簽名。是慈濟會員。 雨農路 是慈濟站。││││2、94年板橋區新翠里環保志工名單編號100(原審卷二第││││225頁)。│├──┼───┼─────────────────────────┤│2│張白雪│1、同上審理期日(原審卷二第162至166、172至173頁)││││:至今從事環保義工3、4年,雨農路做資源回收。我││││先生 王錦松 (係94年板橋區新翠里環保志工名單編號││││96)有去,但未在簽到簿簽名。是慈濟會員。是做慈││││濟活動,資源回收後是算慈濟的。93年年底才知道雨││││農路的資源回收是慈濟辦的。││││2、94年板橋區新翠里環保志工名單編號92(原審卷二第││││225頁)。│├──┼───┼─────────────────────────┤│3│黃月麗│1、同上審理期日(原審卷二第173至178頁):戶籍設在││││幸福里。在雨農路從事資源回收。是慈濟會員。雨農││││路是慈濟站。││││2、94年板橋區新翠里環保志工名單編號99(原審卷二第││││225頁)。│├──┴───┴─────────────────────────┤│12車(詳見本院一卷第54、152頁簽到簿)│├──┬────┬────────────────────────┤│編號│姓名│備註│├──┼────┼────────────────────────┤│1│許清桂│原審96年4月17日審理期日(原審卷二第178至182頁)││││:負責掃地。我太太廖芝蓮一起去。94年6月跟我太太││││有去掃地,不知道為何她有簽名我沒有簽。我從來沒有││││簽到。│├──┼────┼────────────────────────┤│2│陳美英│原審96年5月31日審理期日(原審卷二第257至261頁)││││:先生郝金水(環保義工列冊名單編號23)是巡守隊,││││跟先生一起去掃地,我不是每次去,因星期日要做禮拜││││,後來教會十點開始,我掃地到十點結束,知道有簽到││││簿可以簽名,但我沒有簽到。│├──┼────┼────────────────────────┤│3│涂清圳│原審96年7月24日審理期日(原審卷三第5至7頁):太││││太 賴秀端 是鄰長,列冊義工,我負責掃地。│├──┼────┼────────────────────────┤│4│彭韋翔│原審96年4月17日審理期日(原審卷二第202至204頁)││││:掃地,沒有規定要簽名,我懶的簽。我母親廖怡禎有││││參加環保義工,我父親彭建國參加過一次。我母親會簽││││名。│├──┼────┼────────────────────────┤│5│謝武郎│原審96年5月31日審理期日(原審卷二第262至264頁)││││:太太劉秀枝(非列冊),我負責掃地,非列冊義工所││││以沒有簽名,本案發生後才列冊。│├──┼────┼────────────────────────┤│6│蔡金華│94年6月5日及無標示日期之新翠里環保清潔日環保義││││工簽到簿2份(原審卷二第152、153頁)│├──┼────┼────────────────────────┤│7│廖怡禎│1、原審96年4月17日審理期日(原審卷二第197至201頁││││):負責掃地。有時有簽名。94年1月至6月有參加││││。每次我去時彭韋翔都會去。辯護人 庭呈 的照片中││││有與林鴻池合照,但無彭建國及彭韋翔。││││2、94年板橋區新翠里環保志工名單編號105(原審卷二││││第225頁)。│├──┼────┼────────────────────────┤│8│高靜怡│原審96年10月25日審理期日(原審卷三第51至53頁):││││我母親高林秀桃(環保義工列冊名單編號8)是鄰長,││││我偶而去掃地。我有時去,沒有簽名。94年間在高雄唸││││書,每各月至少回家1次。│├──┼────┼────────────────────────┤│9│張明輝│原審96年5月31日審理期日(原審卷二第268至273頁)││││:朝陽里里民,之前住新翠里,負責清理小廣告、消││││毒、掃地。│├──┼────┼────────────────────────┤│10│江素│原審96年5月31日審理期日(原審卷二第277至279頁)││││:負責埽地,有空格就簽名,不是每次簽。│├──┼────┼────────────────────────┤│11│蔡佳惠│原審96年7月24日審理期日(原審卷三第8至9頁):負││││責掃地,跟先生方玲(環保義工列冊名單編號24)一起││││做,沒有簽名,因為不識字。│├──┼────┼────────────────────────┤│12│陳秀英│原審96年4月17日審理期日(原審卷二第186至188頁)││││:掃地,沒有規定要簽名。先生鄧再添。我大部分沒有││││簽名,鄧再添(環保義工列冊名單編號40)是環保志││││工。│├──┼────┼────────────────────────┤│13│劉文欽│原審96年4月17日審理期日(原審卷二第209至210頁)││││:作了7、8年,最早作資源回收,後來打掃。沒有規定││││要簽名。沒有人告訴我要列冊。│├──┼────┼────────────────────────┤│14│劉秀枝│原審96年5月31日審理期日(原審卷二第265至267頁)││││:先生謝武郎,一起掃地,沒有簽名是因沒有列冊。│├──┼────┼────────────────────────┤│15│邱廖素卿│原審96年5月31日審理期日(原審卷二第282至286頁)││││:先生邱榮輝(環保義工列冊名單編號22)是列冊義工││││,一起掃地。│├──┼────┼────────────────────────┤│16│林阿綿│94年10月25日警詢筆錄(偵卷第22至23頁):籍設在板││││橋市華中里,但住在板橋市○○街○○○巷○○號1樓,是新││││翠里。我有空前往參加環保工作,打掃時里長告知本次││││活動。│├──┼────┼────────────────────────┤│17│彭建國│原審96年4月17日審理期日(原審卷二第193至196頁)││││:從事掃地及資源回收。有時有簽名、有時沒有簽名。││││太太廖怡禎及兒子彭韋翔一起參加。職務是警察。│├──┼────┼────────────────────────┤│18│簡秋香│原審96年5月31日審理期日(原審卷二第274至276頁)││││:籍設中和市,從事掃地,跟隨新翠里友人 王馨香 、江││││素、 雷丁幼 、陳素霞、張月女參加,現為列冊義工。│├──┼────┼────────────────────────┤│19│徐鳳招│94年10月25日警詢筆錄、94年11月26日偵訊筆錄(偵卷││││第20至21、28頁):有空前往參加環保工作;第1次報││││名時,里長說額滿,後來有人不去,我才遞補參加。│├──┼────┼────────────────────────┤│20│蔣佩霖│1、原審96年4月17日審理期日(原審卷二第189至193頁││││):從小學開始做資源回收,每次都有在簽到簿簽││││名,每個月都去。志工名單是我自己簽名及打勾的││││。編號31 蔣佩臻 是我姐姐、33 宋愛玉 是我媽媽。在││││英士路做資源回收,英士路是小站,雨農路比較大││││,東西整理後送到雨農路。不是慈濟會員,但有參││││加慈濟活動,英士路資源回收站是慈濟的,我是去││││幫忙慈濟資源回收。││││2、94年板橋區新翠里環保志工名單編號32(原審卷二││││第225頁)│├──┼────┼────────────────────────┤│21│王貴生│1、94年10月25日警詢筆錄、94年11月26日偵訊筆錄(││││偵卷第18至19、24、26頁):籍設在板橋市華中里││││僑中一街124巷19弄7號2樓,但住在板橋市新翠里陽││││明街279巷44號1樓。列冊之環保義工。││││2、新翠里環保清潔日環保義工簽到簿編號17(偵卷第││││27頁)。│├──┼────┼────────────────────────┤│22│廖芝蓮│1、原審96年4月17日審理期日(原審卷二第182至185頁││││):負責掃地。有時有簽名。跟先生許清桂一起。││││2、94年6月5日新翠里環保清潔日環保義工簽到簿1份(││││原審卷二第152頁)。│├──┼────┼────────────────────────┤│23│張懿芳│原審96年5月31日審理期日(原審卷二第251至252頁)││││:籍設中和市,從94年前2年開始跟隨新翠里友人雷丁││││幼、江素、 張老進 掃地;沒有簽到過,因簽到簿沒有我││││的名字,我住中和所以沒列冊。現在有列冊為新翠里環││││保義工名冊。│├──┼────┼────────────────────────┤│24│陳榮裕│94年6月5日新翠里環保清潔日環保義工簽到簿1份(││││原審卷二第152頁)│├──┴────┴────────────────────────┤│13車(詳見本院一第54頁反面、第153頁簽到簿)│├──┬────┬────────────────────────┤│編號│姓名│備註│├──┼────┼────────────────────────┤│1│李淑嬰│工作人員(板橋市公所95年10月20日北縣板清字第0950││││064739號函、96年1月8日北縣板清字第0950082377號││││函各1份〈原審卷二卷第80、89頁〉)│├──┼────┼────────────────────────┤│2│陳玉泉│同上│├──┼────┼────────────────────────┤│3│黃袁玉嬌│1、原審96年10月25日審理期日(原審卷三第40至42頁││││):我有在新翠里擔任義工,做資源分類,每個月││││第二星期做一次。││││2、94年板橋區新翠里環保志工名單編號101(原審卷二││││第225頁)│├──┼────┼────────────────────────┤│4│謝建成│原審96年10月25日審理期日(原審卷三第43至45頁):││││我與太太 謝張菊 一起去掃馬路,我太太有簽名,我沒有││││。│├──┼────┼────────────────────────┤│5│蔡睿翔││├──┼────┼────────────────────────┤│6│楊淑珍│1、原審96年4月17日審理期日(原審卷二第205至208頁││││):我兒子蔡睿翔一起跟慈濟師姐做環保義工,師││││姐跟我說有本次活動。在英士路作資源回收。沒有││││簽名。上遊覽車前里長有確認參加人具有環保義工││││身分。慈濟會員。英士路是慈濟資源回收點,我87││││年開始掃街,90做定點資源回收。││││2、94年板橋區新翠里環保志工名單編號35(原審卷二││││第225頁)│├──┼────┼────────────────────────┤│7│曾周麗珠│原審96年10月25日審理期日(原審卷三第45至47頁):││││每個月去掃地,跟鄰居陳雪霞一起去。沒有簽名。│├──┼────┼────────────────────────┤│8│林東山│原審96年10月25日審理期日(原審卷三第56至59頁):││││我太太林郭秀鑾(環保義工列冊名單編號48)一起去做││││資源回收或掃地。│├──┼────┼────────────────────────┤│9│吳國評│原審96年10月25日審理期日(原審卷三第38至39頁):││││擔任萬華分局員警,有休假時會跟太太黃月桂(環保義││││工列冊名單編號43)一起去掃地。│├──┼────┼────────────────────────┤│10│陳愛娟│1、原審96年10月25日審理期日(原審卷三第54至56頁││││):跟我先生 許清球 打掃馬路,並在英士路做資源││││回收。沒有簽名。從77年開始參加慈濟會員。││││2、94年板橋區新翠里環保志工名單編號89(原審卷第││││225頁)│├──┼────┼────────────────────────┤│11│張葉珠子│原審96年7月24日審理期日(原審卷三第10至12頁):││││籍設在板橋市新海里。友人許紅美(環保義工列冊名單││││編號34)找我一起從事環保義工掃地,我沒有簽名。│├──┼────┼────────────────────────┤│12│張素蘭(│1、原審96年10月25日審理期日(原審卷三第48至50頁│││改名張淑│):負責掃地。沒有簽名,因為沒有列冊。│││蘭)│2、94年6月5日新翠里環保清潔日環保義工簽到簿1份(││││原審卷二第152頁)。│├──┼────┼────────────────────────┤│13│ 郭茂松 │臺北縣板橋市公所96年1月8日北縣板清字第00000000││││77號函(本院二卷第89頁):是否為新翠里里民,應由││││該里里長認定,因第13車係由新翠里及 純翠里 合併搭乘││││。│├──┼────┼────────────────────────┤│14│ 林金寶 │同上│├──┼────┼────────────────────────┤│15│ 林家妙 │同上│├──┼────┼────────────────────────┤│16│ 張馥伶 │同上│├──┼────┼────────────────────────┤│17│ 楊謹宜 │同上│├──┼────┼────────────────────────┤│18│ 陳姷妘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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