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69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陳俊言 被告申昌電器有限公司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江得成 被告 蔡世發 即華陞粗糠企業社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申昌電器有限公司、江得成、蔡世發即華陞粗糠企業社連帶給付合格公糧新期稻穀160萬6306公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763,956元(計算式:公斤×糧價,即1,606,306×26=41,763,956,糧價計算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102年第1期作公糧稻穀收購數量、價格、期限暨濕穀計價方式為基準)。又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平倉盤磅工資及運輸費用共計906,755元,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即為906,755元。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併算,綜上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合計為42,670,711元(41,763,956+906,755元=42,670,71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7,5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書記官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