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7號上訴人即原告猛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昌 上訴人即原告 王欽祿
陳清乾 張文隆 林育琪 張青鑑 上六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吳宜蓁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甘田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54,9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書記官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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