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38號原告 黃宗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元振間 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就原告所有坐落雲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於民國78年6月22日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而抵押權供擔保物之價額為609,760元【計算式:(572㎡+252㎡)×1/5(設定權利範圍)×3,700元(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609,760元】,較其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訴訟標的價額均應以供擔保物之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9,7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書記官劉興錫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