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8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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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1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易字第1818號
第1825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嘉順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第一審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1818號、第182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6年10月1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虹儒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