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6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丙○○代理人 劉惠利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丙○○自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訂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共積欠新台幣(下同)1,084,236元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提起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身分證、戶籍謄本、96及97年度綜合所得稅及各類所得清單、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保單保費繳納證明,子女托育費證明、債務人償還大眾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甲○銀行單據9張、償還計劃表、聲請人所得清單、聲請人彰化中庄仔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子謝秉恩彰化中央路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陳明 打零工收入之情形等資料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向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調閱95至97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及核定書,向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查聲請人保險資料,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查前置協商資料,向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查聲請人積欠債務情形,透過稅務電子閘門查詢聲請人財產所得,透過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聲請人投保資料,命聲請人之債權人乙○○陳報債權額,有調閱或函查之資料在卷屬實,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言孫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99年8月19日下午4時公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書記官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