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9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9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兆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伍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陸仟捌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