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3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3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3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正義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萬修明 相對人即債務人葉寶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每日十元計算之滯納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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