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589號原告 黃崇軒 被告 陳宜甫
劉滋琪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卓進仕
法官朱光國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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