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40號原告 唐燕 被告 蕭金樹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5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施添寶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書記官賴思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