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009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秋雄 被上訴人即原告 鍾秋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兩造簽訂之買賣契約書所定總價,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080元、第二審裁判費171,120元。
二、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71,12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三、被上訴人即原告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9,680元,尚欠4,400元(計算式:114,080-109,680=4,400),被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400元,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書記官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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