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附民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359號原告 羅海龍 被告 王能全 被告 陳海浪 被告 陳正達 被告 陳俊偉 被告 洪世宏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林三元法官張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