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2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14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咨銘上列受刑人因贓物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8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咨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咨銘前犯贓物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12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4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王金全
法官許文碩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