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7號

聲請人 温盛展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太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如本判決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元太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本判決附表所示證券,該紙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6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9月2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63號公示催告在案,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雖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未滿前之113年12月24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其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從而,聲請人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元太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9-NX-0005956-9

1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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