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7號
聲請人 温盛展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元太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如本判決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元太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本判決附表所示證券,該紙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6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9月2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63號公示催告在案,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雖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未滿前之113年12月24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其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從而,聲請人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元太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9-NX-0005956-9
1
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