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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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7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邱吉祥被告張展豪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理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吉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邱吉祥因被告張展豪犯竊盜案件,經依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9000690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張展豪因犯竊盜案件,前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邱吉祥繳納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在案。嗣被告經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被告到案執行,惟傳、拘無著;又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仍未見被告到案執行,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簽發100年度執字第990號拘票、拘提報告書、10
0年6月15日竹檢家執理100執990字第17690號函、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資料、送達證書、保證金收據等資料影本在卷可憑。又被告及具保人目前未在監在押,亦有本院調閱之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1份附卷可按。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書記官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