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24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志豪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志豪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之犯行已坦承犯罪,本院認為綜合被告自白及其他卷內現存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俊錡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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