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簡字第12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原告美商美國運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97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零參拾柒元,及自九十六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被告於94年10月19日與原告成立消費貸款契約後,因被告未履約,原告依約終止契約,被告尚積欠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消費貸款本息未清償。
三、得心證之理由原告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信用貸款申請書、約定條款、電腦帳單明細表各1件(皆影本附卷)為證,核屬相符,應堪信為真實。
四、原告勝訴之實體法上依據兩造約定之消費貸款契約關係之本金、利息給付請求權。
五、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李木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書記官林蔚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