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小字第418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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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小字第41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威明
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97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貳佰肆拾壹元,及自九十五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原因事實被告於92年2月11日與原告訂立以信用卡為工具之消費貸款契約,領用信用卡後,截至最後繳款日95年7月16日止結算所積欠原告之消費貸款本金及利息。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李木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書記官林蔚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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