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1062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葉裕興 被告圓方石材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吳惠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貳拾陸萬零陸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圓方石材有限公司(下稱圓方公司)於民國
103年2月18日邀同被告吳惠生為其連帶保證人,保證就被告圓方公司對原告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在本金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整限額內願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被告圓方公司於103年2月20日陸續向伊借款600,000元、1,400,000元、585,000元、1,365,
000元、100,000元、900,000元,約定利息為按伊行庫公司基準利率季調加年利率2.01%(各筆借款日均為4.8%),借款期間並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繳付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算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加計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
6個月以上者,加計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圓方公司於借款後僅攤還部分本金689,306元,及付息至各如附表所示之最後付息日止,即未再付款,視為債務全部到期,計尚欠原告本金4,260,694元(每筆借款、餘欠金額、借款起迄日、最後付息日、利息及違約金詳如附表所示),經催不理。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聲明求為命被告應連帶給付4,260,69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於陸續借上開6筆款項予被告圓方公司,並有如上利率及違約金之約定,且由被告吳惠生於000年0月00日簽立保證書,同意於上開本金範圍內擔任被告圓方公司連帶保證人,嗣被告圓方公司於借款期間內未按期攤還本息,而喪失期限利益,經催未依約清償,視為全部到期,尚餘本金4,260,69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等節,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約定書、借據、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為憑,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五、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而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另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且亦有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可資參照。被告圓方公司對原告尚負有如附表之消費借貸契約債務、利息及違約金,且清償期業已屆至等事實業經本院認定如上,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並依系爭契約條款約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4,260,69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書記官彭品嘉附表:
┌──┬──────┬──────┬──────┬────────┬───────┬───────────────┬─────────────────────────┐│編號│債權種類│借款金額│餘欠金額│借款期間│最後付息日│利息│違約金│││││││├──────┬────────┼──────────┬──────────────┤│││││││計算標準│起迄日│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利率百分之10計收│定利率百分之20計收│├──┼──────┼──────┼──────┼────────┼───────┼──────┼────────┼──────────┼──────────────┤│1│借據│600,000元│393,208元│103年2月20日至│104年3月20日│週年利率│104年3月21日起│自104年4月21日起至│104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106年2月20日││4.8%│至清償日止│104年10月20日止││├──┼──────┼──────┼──────┼────────┼───────┼──────┼────────┼──────────┼──────────────┤│2│借據│1,400,000元│917,486元│103年2月20日至│104年3月20日│週年利率│104年3月21日起│自104年4月21日起至│104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106年2月20日││4.8%│至清償日止│104年10月20日止││├──┼──────┼──────┼──────┼────────┼───────┼──────┼────────┼──────────┼──────────────┤│3│借款憑證│585,000元│585,000元│103年10月31日至│104年3月30日│週年利率│104年3月31日起│自104年5月1日起至│104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04年4月30日││4.8%│至清償日止│104年10月31日止││├──┼──────┼──────┼──────┼────────┼───────┼──────┼────────┼──────────┼──────────────┤│4│借款憑證│1,365,000元│1,365,000元│103年10月31日至│104年3月30日│週年利率│104年3月31日起│自104年5月1日起至│104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04年4月30日││4.8%│至清償日止│104年10月31日止││├──┼──────┼──────┼──────┼────────┼───────┼──────┼────────┼──────────┼──────────────┤│5│借款憑證│100,000元│100,000元│104年2月17日至│104年3月16日│週年利率│104年3月17日起│自104年4月17日起至│104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104年8月16日││4.8%│至清償日止│104年10月16日止││├──┼──────┼──────┼──────┼────────┼───────┼──────┼────────┼──────────┼──────────────┤│6│借款憑證│900,000元│900,000元│104年2月17日至│104年3月16日│週年利率│104年3月17日起│自104年4月17日起至│104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104年8月16日││4.8%│至清償日止│104年10月16日止││├──┴──────┼──────┼──────┼────────┴───────┴──────┴────────┴──────────┴──────────────┤│合計│4,950,000元│4,260,6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