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93號聲請人 陳致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3年3月6日刊登新聞紙,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3年3月6日刊登於新聞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3年9月
9日屆滿(按期間末日原為103年9月6日,是日為週六假日,依法應以休息日之次日即9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附表:
┌─────────────────────────────────────────────────┐│股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9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聿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0ND0000000-0│普通股│1│1000│├──┼───────────────┼─────────────┼──────┼───┼─────┤│0002│聿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0ND0000000-0│普通股│1│1000│├──┼───────────────┼─────────────┼──────┼───┼─────┤│0003│聿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0ND0000000-0│普通股│1│1000│├──┼───────────────┼─────────────┼──────┼───┼─────┤│0004│聿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0ND0000000-0│普通股│1│1000│├──┼───────────────┼─────────────┼──────┼───┼─────┤│0005│聿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0ND0000000-0│普通股│1│1000│├──┼───────────────┼─────────────┼──────┼───┼─────┤│0006│聿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0ND0000000-0│普通股│1│1000│├──┼───────────────┼─────────────┼──────┼───┼─────┤│0007│聿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0ND0000000-0│普通股│1│1000│├──┼───────────────┼─────────────┼──────┼───┼─────┤│0008│聿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0ND0000000-0│普通股│1│1000│├──┼───────────────┼─────────────┼──────┼───┼─────┤│0009│聿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0ND0000000-0│普通股│1│1000│├──┼───────────────┼─────────────┼──────┼───┼─────┤│0010│聿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0ND0000000-0│普通股│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