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抗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抗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512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劉嘉鎧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106年度聲字第2458號裁定(聲請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聲字第163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下稱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依刑法第57條明文,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原審之裁定並無從新檢視犯罪者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竟自率裁判,何能昭公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之3,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惟抗告人符合第370條之3規定,原審竟加重其刑,顯有違背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請撤銷原裁定云云。
二、按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另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其就數罪併罰,固非採併科主義,而係採限制加重主義,就俱發各罪中,以最重之宣告刑為基礎,由法院參酌他罪之宣告刑,裁量加重定之,且不得逾法定之30年最高限制,此即外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96年度台上字第7583號等判決意旨參照)。此外,執行刑之量定,係事實審法院之職權,本有自由裁量之餘地,事實審法院所定執行刑,倘未逾法定刑範圍,亦無明顯違背正義,要難指摘為不當(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549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再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否則縱屬犯罪類型雷同,仍不得將不同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為本案之量刑輕重比較,以視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授權所為之量情裁奪有否裁量濫用之情事。此與所謂相同事務應為相同處理,始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之概念,迥然有別(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21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經查,抗告人甲○○先後犯有如附表所示之藥事法、偽造文書及贓物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係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各罪各宣告刑中之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3年2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37年8月)以下之範圍內,且亦在如附表編號1至14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10月之最低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10月以上,重新定其應執行刑,未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亦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未違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及罪刑相當之原則,當屬法院於個案中之職權行使,再衡酌抗告人所犯上開藥事法、偽造文書及贓物等罪反應之人格特性,暨權衡其罪責與整體刑法目的及刑事政策之輕重,亦難認原審於本案中之職權行使,有何違背法律授權裁量目的之濫權情事。本件抗告洵屬無據,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鍾貴堯法官卓進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粟儀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藥事法│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2年6月4日│102年7月15日│102年6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2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少│檢察署103年度少│││字第14629號│連偵緝字第14號│連偵緝字第13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102年度中簡字第│103年度審訴字第│103年度審訴字第││審││1948號│70號│216號││├──────┼────────┼────────┼────────┤││判決日期│102年11月29日│103年10月16日│103年11月18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102年度中簡字第│103年度審訴字第│103年度審訴字第││││1948號│70號│216號││├──────┼────────┼────────┼────────┤││判決確定日期│103年1月2日│103年11月17日│103年12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4年度執│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1481號(編│字第275號(編號1│字第884號(編號│││號1至14號應執行│至14號應執行有期│1至14號應執行有│││有期徒刑14年10月│徒刑14年10月)│期徒刑14年10月)│││)│││└────────┴────────┴────────┴────────┘┌────────┬────────┬────────┬────────┐│編號│4│5│6│├────────┼────────┼────────┼────────┤│罪名│藥事法│藥事法│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6月19日│102年6月22日│102年7、8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2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1469號、10│字第21469號、10│字第21469號、10│││2年度少連偵字第│2年度少連偵字第│2年度少連偵字第│││199、233號│199、233號│199、233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審││1241號│1241號│1241號││├──────┼────────┼────────┼────────┤││判決日期│103年12月4日│103年12月4日│103年12月4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1241號│1241號│1241號││├──────┼────────┼────────┼────────┤││判決確定日期│103年12月4日│103年12月4日│103年12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檢察署104年度執│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12972號(編│字第12973號(編│字第12974號(編│││號1至14號應執行│號1至14號應執行│號1至14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10月│有期徒刑14年10月│有期徒刑14年10月│││)│)│)│└────────┴────────┴────────┴────────┘┌────────┬────────┬────────┬────────┐│編號│7│8│9│├────────┼────────┼────────┼────────┤│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3年││││(共2罪)││├────────┼────────┼────────┼────────┤│犯罪日期│102年8月20日至│102年7月11日、│102年7月22日至│││102年9月22日│102年7月22日│102年8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2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少│││字第21469號、10│字第27318號、10│連偵字第109、13│││2年度少連偵字第│3年度少連偵字第│5號│││199、233號│52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審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審││1241號│1902號│30號││├──────┼────────┼────────┼────────┤││判決日期│103年12月4日│103年12月26日│104年6月30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審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決││1241號│1902號│30號││├──────┼────────┼────────┼────────┤││判決確定日期│103年12月4日│104年1月19日│104年7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檢察署104年度執│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12974號(編│字第2821號(編│字第6962號(編│││號1至14號應執行│號1至14號應執行│號1至14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10月│有期徒刑14年10月│有期徒刑14年10月│││)│)│)│└────────┴────────┴────────┴────────┘┌────────┬────────┬────────┬────────┐│編號│10│11│12│├────────┼────────┼────────┼────────┤│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8月│││││(共2罪)│├────────┼────────┼────────┼────────┤│犯罪日期│102年8月1日至│102年8月7日│102年8月7日、│││102年8月5日││102年10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2年度少│檢察署102年度少│檢察署102年度少│││連偵字第109、13│連偵字第226號、│連偵字第226號、│││5號│102年度偵字第│102年度偵字第││││24020、27263、│24020、27263、││││27872號、103年│27872號、103年││││度少連偵字第25號│度少連偵字第25號││││(起訴案號);│(起訴案號);││││102年度少連偵│102年度少連偵││││字第241號(移送│字第241號(移送││││併辦)│併辦)│├─┬──────┼────────┼────────┼────────┤│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審││30號│161號│161號││├──────┼────────┼────────┼────────┤││判決日期│104年6月30日│105年2月23日│105年2月23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決││30號│161號│161號││├──────┼────────┼────────┼────────┤││判決確定日期│104年7月28日│105年3月21日│105年3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6962號(編號│字第7497號(編號│字第7497號(編號│││1至14號應執行有│1至14號應執行有│1至14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10月)│期徒刑14年10月)│期徒刑14年10月)│└────────┴────────┴────────┴────────┘┌────────┬────────┬────────┬────────┐│編號│13│14│15│├────────┼────────┼────────┼────────┤│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6月│││(共3罪)││(共2罪)│├────────┼────────┼────────┼────────┤│犯罪日期│102年9月6日、│102年9月26日│102年6月26日、│││102年9月16日、││102年8月1日│││102年9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2年度少│檢察署102年度少│檢察署102年度少│││連偵字第226號、│連偵字第226號、│連偵字第6號(起│││102年度偵字第│102年度偵字第│訴案號);│││24020、27263、│24020、2726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27872號、103年│27872號、103年│檢察署103年度少│││度少連偵字第25號│度少連偵字第25號│連偵字第219號、│││(起訴案號);│(起訴案號);│104年度少連偵字│││102年度少連偵│102年度少連偵│第19號(追加起訴│││字第241號(移送│字第241號(移送│);臺灣新北地方│││併辦)│併辦)│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少連偵字第52號│││││(移送併辦)│├─┬──────┼────────┼────────┼────────┤│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審││161號│161號│1291號、104年度││││││易字第137號、││││││104年度訴字第││││││221號││├──────┼────────┼────────┼────────┤││判決日期│105年2月23日│105年2月23日│105年9月29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決││161號│161號│80、81號、106年││││││度上易字第78號││├──────┼────────┼────────┼────────┤││判決確定日期│105年3月21日│105年3月21日│105年10月3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7497號(編號│字第7497號(編號│字第6930號(編號│││1至14號應執行有│1至14號應執行有│15至18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10月)│期徒刑14年10月)│期徒刑4年2月)│└────────┴────────┴────────┴────────┘┌────────┬────────┬────────┬────────┐│編號│16│17│18│├────────┼────────┼────────┼────────┤│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4月││││(共3罪)│(共2罪)│├────────┼────────┼────────┼────────┤│犯罪日期│102年7月9日至│102年7月30日至│102年8月19日、│││102年7月16日│102年7月31日、│102年8月22日││││102年8月23日、│││││102年10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2年度少│檢察署102年度少│檢察署102年度少│││連偵字第6號(起│連偵字第6號(起│連偵字第6號(起│││訴案號);│訴案號);│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少│檢察署103年度少│檢察署103年度少│││連偵字第219號、│連偵字第219號、│連偵字第219號、│││104年度少連偵字│104年度少連偵字│104年度少連偵字│││第19號(追加起訴│第19號(追加起訴│第19號(追加起訴│││);臺灣新北地方│);臺灣新北地方│);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法院檢察署103年│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少連偵字第52號│度少連偵字第52號│度少連偵字第52號│││(移送併辦)│(移送併辦)│(移送併辦)│├─┬──────┼────────┼────────┼────────┤│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審││1291號、104年度│1291號、104年度│1291號、104年度││││易字第137號、│易字第137號、│易字第137號、││││104年度訴字第│104年度訴字第│104年度訴字第││││221號│221號│221號││├──────┼────────┼────────┼────────┤││判決日期│105年9月29日│105年9月29日│105年9月29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院│分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決││80、81號、106年│80、81號、106年│80、81號、106年││││度上易字第78號│度上易字第78號│度上易字第78號││├──────┼────────┼────────┼────────┤││判決確定日期│105年10月31日│105年10月31日│105年10月3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檢察署106年度執│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6930號(編號│字第6930號(編號│字第6930號(編號│││15至18號應執行有│15至18號應執行有│15至18號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期徒刑4年2月)│期徒刑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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