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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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撤銷決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45號原告 賴明燦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基隆市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間撤銷決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書記官陳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