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97號聲請人乙○○
送達處所:桃園市○○區○○街00○0號0樓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調解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請以聲請人持有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866.36平方公尺x民國111年1月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新台幣(下同)29,400元x應有部分2099/200000+新豐鄉重興段484地號土地面積461.35平方公尺x111年1月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6,752元x應有部分2099/200000+新竹縣○○鄉○○街00巷0號10樓之1最近一次房屋稅單之房屋課程現值x1/2),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千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千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千元;1千萬元以上者,徵收5千元。
」補繳調解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書記官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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