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79號原告 林昆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楚賢 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萬肆仟柒佰捌拾元(即系爭一樓房屋課稅現值為123,900元,依原告所述被告占用上開房屋之範圍約占該房屋之5分之1,此部分房屋價值約為24,7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書記官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