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聲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家聲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聲字第65號聲請人 吳晴芬 相對人戊○○
丙○丁○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請求鈞院准許為未成年子女戊○○、丙○、丁○、乙○○選任其外公甲○○為其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第1086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請求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惟聲請人並未逐一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也未提出遺產免稅證明書及分割協議書,或說明若係為處分相對人特有財產而有無不利於相對人之情形,故本院於108年6月27日函請聲請人補正上開事項,並於108年7月26日行訊問程序調查上開事項,聲請人迄未補正,亦未到庭說明,以致本件無法認定有何兩造利益相反或有無不利未成年子女之情形,有無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故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家事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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