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度醫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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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醫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醫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梁家蓁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三軍總醫院澎湖分院、陳森懋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因不服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6日之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86,2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4,8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洪甯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書記官莊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