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4號113年度易字第34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貞良選任辯護人郭承泰律師被告温智維被告權懿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彭韶鈞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249號、109年度偵字第34063號、110年度偵字第5357號、111年度偵字第7250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蒞追字第4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共犯涉案情節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陳雅菡法官許家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書記官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