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67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1月下旬至同年2月11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桃簡字第9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於96年6月11日判決確定。
二、茲檢察官以被告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26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斯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秀珍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