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1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15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51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璧川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陳文宗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7年7月30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林惠瑜法官周玫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書記官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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