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0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О九九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毒品安非他命吸食器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如主文所示扣案之被告使用過之毒品安非他命吸食器一個(與殘留之毒品安非他命無法剝離),應依違禁物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人所請,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智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