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00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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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40號
債權人長信國際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心葦
債務人喬捷農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玠助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喬捷農產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雖主張債務人薛玠助為喬捷農產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向其借款200,000元,惟屆期未為清償,經一再催討,均置之不理,故請求債務人薛玠助應與喬捷農產有限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惟依債權人所提匯款單及存摺影本,債權人係將借款金額匯入債務人喬捷農產有限公司之帳戶,而通訊紀錄內容並無債務人薛玠助為共同借款人,抑或約定債務人薛玠助負連帶給付責任等記載。綜上規定及說明,本件依債權人所提證據,尚不足以釋明債權人對債務人薛玠助間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之事實,債權人請求債務人薛玠助負連帶給付之責,並非可採,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美芳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