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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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1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丙字第5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附表所示毒品等6罪,先後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23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施用第二級毒品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2月)及以97年度易字第38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施用第二級毒品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4月、持有第一級毒品判處有期徒刑3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書記官盧鏡合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02.03│97.03.16│97.04.07││││││├────────┼────────┼────────┼────────┤│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毒偵│基隆地檢97年毒偵│基隆地檢97年度毒││年度案號│字第805號│字805號│偵字第1157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易字第235│97年度易字第235│97年度易字第380││││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05.14│97.05.14│97.06.30│││││││├───┼────┼────────┼────────┼────────┤││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易字第235│97年度易字第235│97年度易字第380││││號│號│號││判決├────┼────────┼────────┼────────┤││判決│││││││97.06.09│97.06.09│97.07.21│││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備註│字第1869號│字第1869號│字第2400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04.11│97.04.24│97.04.10││││││├────────┼────────┼────────┼────────┤│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毒偵│基隆地檢97年毒偵│基隆地檢97年度毒││年度案號│字第1157號│字1157號│偵字第1157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易字第380│97年度易字第380│97年度易字第380││││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06.30│97.06.30│97.06.30│││││││├───┼────┼────────┼────────┼────────┤││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易字第380│97年度易字第380│97年度易字第380││││號│號│號││判決├────┼────────┼────────┼────────┤││判決│││││││97.07.21│97.07.21│97.07.21│││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備註│字第2400號│字第2400號│字第24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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