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3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
樓E座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敏華 (即 黃月琴 之繼承人)、乙○○(即黃月琴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系統表正本及各該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相對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備查資料。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書記官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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