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18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18644號聲請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發票日。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書記官黃秀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