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1號上訴人 沈信洲 (即 沈黨 之繼承人)
沈信朋 (即沈黨之繼承人) 沈駱蕊 (即沈黨之繼承人)被上訴人即原告祭祀公業 沈保生 法定代理人 沈長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2,560元【計算式:132.96平方公尺×11,000元/平方公尺=1,462,5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3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
書記官劉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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