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變更銀行帳戶存款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8號原告頭份福德祠法定代理人 饒文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明泉 間因變更銀行帳戶存款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10日內補正本件之訴訟標的,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10日內補正所述民國103年1月19日第四屆第一次信徒大會會議紀錄及與會人員之報到簽名資料。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再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並未敘明訴訟標的,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裁定命為補正。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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