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31號原告 黃見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等應協同原告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土地,面積分別為4,564.08平方公尺、131.9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800元,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均為900分之75,價額合計為1,095,736元【計算式:
土地面積(4,564.08+131.93)×公告土地現值2,800×設定權利範圍75/900=1,095,73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有土地登記謄本及附卷可稽,不動產部分價額合計為1,095,736元,低於擔保債權金額,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95,7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書記官蕭惟瀞附表編號不動產所有人權利範圍抵押權登記事項1嘉義縣○○鄉○○段000000000地號黃見農900分之75權利種類:抵押權登記日期:民國83年9月16日字號:林地登二字第000227號登記原因:設定權利人: 洪清山 債權額比例:全部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3,000,000元清償日期:依照契約約定利息(率):無遲延利息(率):無違約金:無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黃見農權利標的:所有權設定權利範圍:900分之75證明書字號:083林地字第004254號設定義務人:黃見農2嘉義縣○○鄉○○段000000000地號黃見農900分之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