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01號原告 鄧安婷 被告 張竣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6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黃郁涵法官曾迪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書記官李宛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