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國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國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國字第28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1,554,8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6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何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書記官陳俐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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