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原金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忠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532號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林志忠就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林志忠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該被告林志忠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梁智賢
法官陳靚蓉
法官郭玉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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