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81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理人 沈政男 債務人 吳金珠
吳世雄
一、債務人吳金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46,036元,及其中①382,614元自民國112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計算之利息,暨按期收取每期3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②288,247元自112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計算之利息,暨按期收取每期3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③475,175元自112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9%計算之利息,暨按期收取每期3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對主債務人吳金珠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另一債務人吳世雄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