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3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3793號債權人信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錢宗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鳳蓮 、 沈久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清償。
二、經查債務人沈久榮並非票號CQ0000000號及CQ0000000號等貳紙支票之發票人或背書人,債權人請求沈久榮清償該票款,於法尚有未合,宜撤回並更正其聲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