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5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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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25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素雲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502號),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王素雲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件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事實
一、王素雲為址設臺北縣板橋市(現改制為新北市板橋區)巨霖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巨霖公司)之財務負責人員, 陳鉅霖 (已歿)則為巨霖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經管巨霖公司業務,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於民國99年間,陳鉅霖因經營巨霖公司需資金供營運週轉,經 林鈺禎 介紹結識 柯賜海 ,柯賜海即向陳鉅霖表示可以投資巨霖公司,且可以透過虛增公司營業額之方式上市、上櫃,並增加貸款額度,以取得公司所需資金等語。陳鉅霖及王素雲雖知悉巨霖公司並未銷貨予附表所示之營業人,渠等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明知巨霖公司並未銷貨予附表所示之營業人,竟接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共34紙,合計銷售額共新臺幣(下同)22,722,740元。
二、案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由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王素雲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本院訴
字卷一第238頁背面),核與證人即巨霖公司員工 古欣巧 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於99年間任職於巨霖公司,巨霖公司與 艾強生 公司位在同一棟樓,巨霖公司銷售淨水器,並向艾強生公司購買,從艾強生公司進貨時巨霖公司沒有付錢給艾強生公司,但收到貨款後會將款項交予一樓艾強生公司的王素雲,巨霖公司員工薪資是向王素雲支領,巨霖公司跟艾強生公司的財務是由王素雲負責。發票是艾強生公司的員工拿給伊的,之後有銷貨伊會將發票、單據收妥後放到艾強生公司的櫃子上等語相符(見本院訴字卷一第118頁背面至第123頁),此外並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3年11月18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30020369號函、105年5月2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50006922號函暨所附之刑事案件移送書、查緝案件稽查報告、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103他7558號卷一第7頁至第19頁背面、第162頁至第176頁;105偵2502號卷第32頁、第34頁至第71頁)、陳鉅霖之戶籍資料(除戶部分)(見本院訴字卷一第77頁)等件在卷可稽。足徵被告具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另證人即艾強生公司及巨霖公司經理林鈺禎於檢察官偵查中
證稱:伊在艾強生公司和巨霖公司任職,擔任經理,後來業績不錯升到總經理,這兩家公司是一起運作的。當初因為陳鉅霖稱要找金主投資巨霖公司。其中一人是柯賜海,柯賜海稱渠有許多不動產,認識很多中下游廠商,要出貨也可以找柯賜海,柯賜海有帶伊等到一家興櫃公司參觀,並且也有帶廠商到公司參觀。柯賜海說巨霖公司的財報營業額不夠,要巨霖公司和這些廠商作生意,以增加營業額,公司就可以上市、上櫃。但後來陳鉅霖對伊說,柯賜海不誠實,廠商沒有來下單,卻一直拿發票,柯賜海並說發票可以先開,之後再下單。報稅是由巨霖公司的財務部處理,財務部是由王素雲協助處理等語(見臺北地檢101偵7158號卷第91頁至第93頁,附於本院訴字卷二第14頁至第17頁);於臺北地院另案審理中證稱:伊是艾強生公司的業務經理,後來升到總經理,伊沒有在巨霖公司任職,艾強生是出資公司,巨霖公司只是陪襯而已,巨霖公司的負責人為陳鉅霖,艾強生公司的負責人是王素雲等語(見臺北地院102訴499號卷二第38頁背面至第42頁,附於本院訴字卷二第40頁背面至第44頁)。而已歿之證人陳鉅霖於檢察官偵查中證稱:伊擔任巨霖公司之負責人,巨霖公司與艾強生公司業務內容相同,在99年至100年初,會計王素雲對伊說林鈺禎介紹柯賜海來巨霖公司投資,柯賜海並請王素雲開發票,王素雲有開發票,報稅是由王素雲負責,巨霖公司發票是由王素雲保管,巨霖公司的帳是王素雲處理,伊全權交由王素雲負責等語(見臺北地檢101偵7158號卷第75頁至第78頁,附於本院訴字卷二第2頁至第
6頁)。由證人林鈺禎及陳鉅霖所證,可徵巨霖公司之負責人為陳鉅霖,被告係負責巨霖公司之財務,然與身為負責人之陳鉅霖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此部分與檢察官起訴書認定巨霖公司實際負責人為王素雲乙節有所不符,本院即應予以更正。
㈢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統一發票乃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
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員明知商業並無交易,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不惟與商業會計法所揭示之會計真實原則有悖,更屬違反本法係為取信於大眾,促進企業資本形成、經濟健全發達之立法目的,所為自該當於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所定商業負責人之範圍,固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但不以登載於主管機關商工登記公示資料中者為限,若公司負責人已有變動,因故遲未申辦變更事項登記,該變動後之實際負責人仍不失為本罪之行為主體(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42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該罪為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與陳鉅霖共謀以虛增巨霖公司營業額之方式而欲謀求上市及其他利益,嗣並開立如附表所示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並收受和家福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進行循環交易,製造交易之假象,而虛增各該公司之營業額。是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本件陳鉅霖為巨霖公司之商業負責人,被告與商業負責人陳鉅霖就前揭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以同一公司名義虛開發票之行為,行為時間密接,行為模式亦同,其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應認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而為,是被告於密接之時間內,數次以相同之行為模式以同一公司名義虛開發票之行為,以包括之一行為評價為合理,屬接續犯,而成立一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
㈡爰審酌被告與擔任商業負責人之陳鉅霖,為謀巨霖公司得以
上市,明知與附表所示之公司並未有實際交易,竟虛偽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影響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正確性及業務上登載文書之可信度,所為均實屬不該,惟考量被告終知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併考量本案被告之參與程度、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再參以巨霖公司、艾強生公司均已為解散登記,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公司案卷確認無訛,堪認被告已因此次犯行受有一定損失與教訓,再審究本件被告並非巨霖公司之商業負責人,而為負責財務者之參與程度,及被告現罹雙眼糖尿病視網膜病變,目前雙眼矯正視力皆為0.1,有馬偕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憑(見本院訴字卷第240頁),其健康狀況顯屬不佳之情狀,末被告犯罪後終知坦承犯行,堪認確有悔意之犯後態度,綜合上情,信其經此偵審程序,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上開對被告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
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並兼衡被告之犯罪情節,為使其深切反省,認於被告緩刑期間課予給付負擔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併予宣告命被告應於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期間內向公庫支付10萬元之金額,倘被告違反上開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其緩刑之宣告仍得由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撤銷,併此敘明。
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基於幫助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接續自
99年11月間起至100年2月間止,明知巨霖公司並無實際銷貨與附表所示之營業人,竟接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共34紙,銷售額共計22,722,740元,交付與附表所示之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據以向稅捐稽徵機關全數申報上開34紙統一發票,以此方式幫助上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共1,136,137元,因認被告另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嫌。
㈡公訴意旨認定被告涉犯此部分犯行,係以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103年11月18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30020369號函、105年
5月2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50006922號函暨所附之刑事案件移送書、查緝案件稽查報告、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等件,為其主要論據。經查:
⒈網域公司已持巨霖公司所開立如附表所示之統一發票及和家
福公司、聯立公司、實邦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稅額,其中巨霖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金額為2,981,400元,而虛報進項金額合計達27,139,635元,網域公司同時亦開立統一發票予和家福公司,虛報銷項金額25,455,836元,合計虛進金額雖大於虛銷金額,然單就巨霖公司所虛開之統一發票金額而論,則小於虛銷金額。再審酌本件非屬異常之進項金額為94,622元,非屬異常之銷項金額為9,000元,從而,若扣除虛報銷項及進項稅額,並未造成實質逃漏稅,此有網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相關資料分析表在卷可稽(見103他7558號卷二第153頁),難認被告與陳鉅霖共同填製內容不實如附表所示之統一發票有幫助網域公司逃漏營業稅。
⒉帝洋公司已持巨霖公司所開立如附表所示之統一發票扣抵稅
額,虛報進項金額19,741,340元,而帝洋公司同時亦開立統一發票予曼麗萊雅公司,虛報銷項金額26,417,184元,就巨霖公司所虛開之統一發票金額而論,小於虛銷金額,就此部分並未造成實質逃漏稅,此有帝洋企業有限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相關資料分析表在卷可佐(見103他7558號卷二第141頁至同頁背面),此部分亦難認被告與陳鉅霖共同填製內容不實如附表所示之統一發票有幫助帝洋公司逃漏營業稅。
㈢依上所述,公訴意旨所舉之事證,僅足以認定前揭有罪之填
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就被告上開被訴幫助逃漏稅捐犯行部分,尚屬不能證明,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因檢察官認此部分與上開有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款、第2項第4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宸維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巨霖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案期間開立不實統一發票
明細,金額部分單位為元【新臺幣】)┌───┬─────┬─────┬────┬─────┬─────┐│編號│開立公司名│編號│開立日期│銷售額│買受人│││稱││├─────┤││││││稅額││├───┼─────┼─────┼────┼─────┼─────┤│⒈│巨霖生化科│QU00000000│99年12月│505,000│帝洋企業有│││技股份有限││├─────┤限公司│││公司│││25,250││├───┼─────┼─────┼────┼─────┼─────┤│⒉│巨霖生化科│QU00000000│99年12月│510,000│帝洋企業有│││技股份有限││├─────┤限公司│││公司│││25,500││├───┼─────┼─────┼────┼─────┼─────┤│⒊│巨霖生化科│QU00000000│99年12月│563,615│帝洋企業有│││技股份有限││├─────┤限公司│││公司│││28,181││├───┼─────┼─────┼────┼─────┼─────┤│⒋│巨霖生化科│QU00000000│99年12月│520,345│帝洋企業有│││技股份有限││├─────┤限公司│││公司│││26,017││├───┼─────┼─────┼────┼─────┼─────┤│⒌│巨霖生化科│QU00000000│99年12月│653,285│帝洋企業有│││技股份有限││├─────┤限公司│││公司│││32,664││├───┼─────┼─────┼────┼─────┼─────┤│⒍│巨霖生化科│QU00000000│99年12月│494,800│帝洋企業有│││技股份有限││├─────┤限公司│││公司│││24,740││├───┼─────┼─────┼────┼─────┼─────┤│⒎│巨霖生化科│QU00000000│99年12月│632,960│帝洋企業有│││技股份有限││├─────┤限公司│││公司│││31,648││├───┼─────┼─────┼────┼─────┼─────┤│⒏│巨霖生化科│QU00000000│99年12月│675,000│帝洋企業有│││技股份有限││├─────┤限公司│││公司│││33,750││├───┼─────┼─────┼────┼─────┼─────┤│⒐│巨霖生化科│QU00000000│99年12月│742,500│帝洋企業有│││技股份有限││├─────┤限公司│││公司│││37,125││├───┼─────┼─────┼────┼─────┼─────┤│⒑│巨霖生化科│QU00000000│99年12月│649,005│帝洋企業有│││技股份有限││├─────┤限公司│││公司│││32,450││├───┼─────┼─────┼────┼─────┼─────┤│⒒│巨霖生化科│QU00000000│99年12月│765,000│帝洋企業有│││技股份有限││├─────┤限公司│││公司│││38,250││├───┼─────┼─────┼────┼─────┼─────┤│⒓│巨霖生化科│QU00000000│99年12月│484,890│帝洋企業有│││技股份有限││├─────┤限公司│││公司│││24,245││├───┼─────┼─────┼────┼─────┼─────┤│⒔│巨霖生化科│QU00000000│99年12月│517,000│帝洋企業有│││技股份有限││├─────┤限公司│││公司│││25,850││├───┼─────┼─────┼────┼─────┼─────┤│⒕│巨霖生化科│QU00000000│99年12月│717,000│帝洋企業有│││技股份有限││├─────┤限公司│││公司│││35,850││├───┼─────┼─────┼────┼─────┼─────┤│⒖│巨霖生化科│QU00000000│99年12月│629,440│帝洋企業有│││技股份有限││├─────┤限公司│││公司│││31,472││├───┼─────┼─────┼────┼─────┼─────┤│⒗│巨霖生化科│QU00000000│99年12月│843,345│帝洋企業有│││技股份有限││├─────┤限公司│││公司│││42,167││├───┼─────┼─────┼────┼─────┼─────┤│⒘│巨霖生化科│QU00000000│99年12月│756,000│帝洋企業有│││技股份有限││├─────┤限公司│││公司│││37,800││├───┼─────┼─────┼────┼─────┼─────┤│⒙│巨霖生化科│QU00000000│99年12月│780,000│帝洋企業有│││技股份有限││├─────┤限公司│││公司│││39,000││├───┼─────┼─────┼────┼─────┼─────┤│⒚│巨霖生化科│QU00000000│99年12月│744,720│帝洋企業有│││技股份有限││├─────┤限公司│││公司│││37,236││├───┼─────┼─────┼────┼─────┼─────┤│⒛│巨霖生化科│QU00000000│99年12月│860,000│帝洋企業有│││技股份有限││├─────┤限公司│││公司│││43,000││├───┼─────┼─────┼────┼─────┼─────┤││巨霖生化科│QU00000000│99年12月│704,160│帝洋企業有│││技股份有限││├─────┤限公司│││公司│││35,208││├───┼─────┼─────┼────┼─────┼─────┤││巨霖生化科│QU00000000│99年12月│825,000│帝洋企業有│││技股份有限││├─────┤限公司│││公司│││41,250││├───┼─────┼─────┼────┼─────┼─────┤││巨霖生化科│QU00000000│99年12月│782,600│帝洋企業有│││技股份有限││├─────┤限公司│││公司│││39,130││├───┼─────┼─────┼────┼─────┼─────┤││巨霖生化科│QU00000000│99年12月│800,000│帝洋企業有│││技股份有限││├─────┤限公司│││公司│││40,000││├───┼─────┼─────┼────┼─────┼─────┤││巨霖生化科│QU00000000│99年12月│931,500│帝洋企業有│││技股份有限││├─────┤限公司│││公司│││46,575││├───┼─────┼─────┼────┼─────┼─────┤││巨霖生化科│QU00000000│99年12月│931,500│帝洋企業有│││技股份有限││├─────┤限公司│││公司│││46,575││├───┼─────┼─────┼────┼─────┼─────┤││巨霖生化科│QU00000000│99年12月│943,875│帝洋企業有│││技股份有限││├─────┤限公司│││公司│││47,194││├───┼─────┼─────┼────┼─────┼─────┤││巨霖生化科│QU00000000│99年12月│778,800│帝洋企業有│││技股份有限││├─────┤限公司│││公司│││38,940││├───┴─────┴─────┴────┴─────┴─────┤│總計:19,741,340(稅額:987,067)│├───┬─────┬─────┬────┬─────┬─────┤│編號│開立公司名│編號│開立日期│銷售額│買受人│││稱││├─────┤││││││稅額││├───┼─────┼─────┼────┼─────┼─────┤││巨霖生化科│QU00000000│99年12月│514,000│網域科技股│││技股份有限││├─────┤份有限公司│││公司│││25,700││├───┼─────┼─────┼────┼─────┼─────┤││巨霖生化科│QU00000000│99年12月│506,000│網域科技股│││技股份有限││├─────┤份有限公司│││公司│││25,300││├───┼─────┼─────┼────┼─────┼─────┤││巨霖生化科│QU00000000│99年12月│500,000│網域科技股│││技股份有限││├─────┤份有限公司│││公司│││25,000││├───┼─────┼─────┼────┼─────┼─────┤││巨霖生化科│QU00000000│99年12月│455,400│網域科技股│││技股份有限││├─────┤份有限公司│││公司│││22,770││├───┼─────┼─────┼────┼─────┼─────┤││巨霖生化科│QU00000000│99年12月│500,000│網域科技股│││技股份有限││├─────┤份有限公司│││公司│││25,000││├───┼─────┼─────┼────┼─────┼─────┤││巨霖生化科│QU00000000│99年12月│506,000│網域科技股│││技股份有限││├─────┤份有限公司│││公司│││25,300││├───┴─────┴─────┴────┴─────┴─────┤│總計:2,981,400(稅額:149,070)│├────────────────────────────────┤│編號⒈至編號合計總額:22,722,740(合計稅額:1,136,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