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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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36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翔瑜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賴憶菁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萬貳仟零捌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惠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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