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093號債權人彰化縣溪州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坤益 代理人 鄭豊融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溪州鄉農會因與債務人 陳鈺昌陳文進 之繼承人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溪州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是否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文進遺產範圍內請求連帶給付?並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暨繕本3份。(例如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元。
)(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現行民法第1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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