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9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一、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70,142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2,582元,經扣除原告已繳之支付命令聲請費1,000元後,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21,58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
書記官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