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廖修三 律師附民被告甲○○
和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福生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甲○○之刑事訴訟(本院94年度交易字第131號),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訴訟代理人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94年11月3日筆錄),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2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朱光仁
法官蘇嫊娟法官彭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霙蘭中華民國95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