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范植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范植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受刑人范植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87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4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87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張少威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盈芝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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