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8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財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財福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參照)。又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者外,不併合處罰。又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1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
只要所犯各罪均符合最先1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而所稱「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是包括確定日當日所犯之罪,是如後罪之犯罪日期與確定日同一天,仍合於判決確定前犯罪之要件,應准定執行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規定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者方得適用,而依辦理該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7條規定,亦包括24日當日之犯罪),合先敘明。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本院104年度審易第278號、104年度埔簡字第206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05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68、220號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5號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餘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據受刑人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聲請狀在卷可憑,則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自為合法。
四、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參照)。本件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編號6、7部分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此部分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之基礎,將因本院重新裁定而使原定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件所示等罪之應執行之刑,惟仍須受該內部性界限之限制。茲檢察官聲請本院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揆諸前開說明,本院審核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裁定後,爰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侵入住宅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4年7月18日│104年7月12日│104年12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3442、3831號│字第3366號│字第134、311、│││││510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04年度埔簡字第│105年度審易字第││事實審││278號│206號│105號││├────┼────────┼────────┼────────┤││判決日期│104年12月1日│104年12月24日│105年5月11日│├───┼────┼────────┼────────┼────────┤││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04年度埔簡字第│105年度審易字第││判決││278號│206號│105號││├────┼────────┼────────┼────────┤││判決│105年1月4日│105年1月28日│105年6月3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3至5號前經定│││││應執行刑9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罪│竊盜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4年12月22日│105年1月4日│104年12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5年度毒│││字第134、311、│字第134、311、│偵字第208、209號│││510號│510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05年度審易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事實審││105號│105號│168號││├────┼────────┼────────┼────────┤││判決日期│105年5月11日│105年5月11日│105年6月6日│├───┼────┼────────┼────────┼────────┤││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05年度審易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判決││105號│105號│168號││├────┼────────┼────────┼────────┤││判決│105年6月3日│105年6月3日│105年6月27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6、7前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7│8││├────────┼────────┼────────┼────────┤│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5年1月4日│104年11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5年度毒│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208、209號│偵字第423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事實審││168號│220號│││├────┼────────┼────────┼────────┤││判決日期│105年6月6日│105年6月29日││├───┼────┼────────┼────────┼────────┤││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判決││168號│220號│││├────┼────────┼────────┼────────┤││判決│105年6月27日│105年7月18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