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56號原告 鄭朝宏 被告 林清 和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珮如
法官官怡臻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宛榆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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